針對黨員干部反映強烈的搞文山會海等頑瘴痼疾,202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條第(四)項,明確對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行為視情節給予處分,從制度上推動解決“四風”問題。我們認為,實踐中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該行為進行把握。
違紀行為的表現及認定
從監督執紀實踐情況看,“搞文山會海”的典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未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開會次數多,文件數量大;未按規定嚴控會議規模、會議時長以及文件篇幅,動輒開長會、講長話、發長文;違反規定層層開會,層層制發配套文件或者在制發配套文件時簡單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
執紀實踐中,認定該違紀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該違紀行為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違反精文減會的有關規定仍然故意為之,搞文山會海。如有的地區和單位故意采取規避手段,改頭換面,以會“套”會、“云”上開會,將文件“紅頭”變“白頭”,結果搞成加碼式減負,增加基層負擔。
二是違紀行為客觀方面,即行為人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實施了搞文山會海的行為。這里的“有關規定”主要指中共中央審議通過及印發的有關規定和通知。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要求,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等進一步明確精文減會的標準和尺度,完善負面清單,要求不發不切實際、內容空洞的文件,不開應景造勢、不解決問題的會議,做到真減負、減真負。根據《條例》規定,認定該違紀行為需要“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這里一般是指因搞文山會海嚴重占用黨員干部大量時間、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資源,增加基層負擔,嚴重損害黨群干群關系,損害黨的形象和威信,給黨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執紀過程中,要注意對行為后果及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把握,對證明行為危害程度的事實予以取證分析,判斷是否達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
精準定性量紀處理
一是認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雖然該問題列在分則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內容中,但其本質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應在相關紀檢監察文書中將其作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單列表述并處理到位。
二是明確責任認定。“直接責任者”是指工作中違反規定搞文山會海的具體決定者、組織者和實施者。“領導責任者”是指對相關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對于以集體會議研究決定的方式在工作中搞文山會海的,直接參與決策的屬于直接責任者,沒有參加集體決策但在其職責范圍內主管或應管該項工作的,屬于領導責任者。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不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
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是要注意與違反會議管理規定違紀行為的區別。“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主要指沒有按規定嚴控會議規模、開會次數多、會議時間長以及層層開會等,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的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黨的優良作風,增加基層負擔,嚴重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主要指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或者違反規定決定、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活動等,違紀行為侵犯的是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破壞了會議正常管理秩序,影響黨的作風和社會風氣。
二是要注意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黨員公職人員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擬給予黨紀重處分時,根據黨紀重處分應同時匹配政務重處分的要求,需要同時適用《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規定,給予撤職以上政務重處分。
(責任編輯:王威)